【2022 優良電影劇本】改編自真人真事:從法律層面談真實故事的授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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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6-19
  • 陳盈淳

今(2022)年年初上映、改編自 Dcard 真人愛情故事的電影《我吃了那男孩一整年的早餐》,票房成績良好。真人真事改編電影,與現實基礎有較強連結,原型人物的話題性也往往能吸引觀眾目光,但是,對於電影創作團隊而言,在面對觀眾是否買單之前,還需要先面臨種種溝通協商問題——劇本從原型故事出發,可以改編到何種程度?創作團隊在爭取授權的過程,需要注意什麼?2022 優良電影劇本講座邀請《我吃了那男孩一整年的早餐》導演杜政哲、監製王慧珍,以及長期鑽研智慧財產權領域的黃秀蘭律師,從電影授權過程談起,延伸探討不同劇本的改編爭議,道出「真人真事」宣稱背後,所需經歷的種種關卡。

初構授權概念 認識人格權與著作權

在劇本授權過程,《我吃了那男孩一年的早餐》的權利移轉歷經漫長旅程:起初,出版社和 Dcard 文章原作者取得故事授權,並另外委託作家,改編原作者故事,進行虛構的小說創作,而後,電影公司再向出版社取得小說電影版權,並拍攝成電影。「那麼,電影公司還需要向原著取得授權嗎?」黃秀蘭說明,這就要看當初出版社向原作者取得多少權利的授權。 

「談授權前,要先理解原型人物所握有的權利。」黃秀蘭解釋,在民法上,故事的原型人物享有人格權及著作權。人格權包含了肖像、隱私、名譽及姓名權;而在著作權上,除了新聞報導、公文書法院判決書、監察院報告等公開文件之外(注1),所有創作的內容皆受到法律的保障。

理解權利之後,才知道該找哪一方談授權。在《我吃了那男孩一年的早餐》的例子,起初原著已將民法人格權的利用權利授權給出版社,因此,在後續電影改編的協商上,就不用再向原著取得人格權的授權同意;而在著作權上,因為電影劇本是從小說的內容出發,電影公司就需要向出版社取得著作權的改編權利。

「各位如果是製作公司,請記得檢查你與出版社的授權契約中,是否存在擔保條約。」黃秀蘭補充,無論是受委託創作的小說家,或是電影公司,若在相同情況下和出版社簽訂合約,合約中應囊括出版社之「擔保義務」,擔保出版社已取得原型人物授權,以免未來被原著控告,造成自身的權利侵害。

除此之外,也因為近年 IP 開發的熱潮,未來故事很可能會再被延伸改編成舞台劇、電視劇等衍生作品,黃秀蘭也在授權範圍上給出建議:「製作公司在找出版社取得授權前,最好就先存在未來的規劃。」可以透過訂立合約的附加條件,優先拿到開發的權利。


(圖/第 44 屆優良電影劇本講座現場,左起依序為杜政哲、王慧珍、黃秀蘭,台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提供)

抄襲的認定 靈感來自社會事實或原型故事?

然而,改編「真人真事」的權利授予過程,並非總是如此順遂。黃秀蘭以 2013 年好萊塢恐怖電影《厲陰宅》(The Conjuring)案例說明,《厲陰宅》電影製作團隊遭神祕學書籍《The Demonologist》的作家 Gerald Brittle 控告侵犯其著作權,儘管電影製作團隊宣稱創作來源自原型故事,且已取得了原型人物華倫夫婦的授權,然而,作家認為電影中的靈異橋段,並非華倫夫婦的真實經歷,主張製作公司對超自然現象的建構,應是從他的小說創作而來。

「要認定抄襲,有兩個構成要件:一為接觸、二為實質相似。」黃秀蘭解釋,除了證明製作方有接觸過原著外,也需要再次證明電影與該小說的內容間的連結性,才會構成侵權。因此在實質相似部分就需要去調查,電影《厲陰宅》的這段內容究竟是基於歷史事實的詮釋、是華倫夫婦的經驗,抑或是承襲了書籍的創作。

接著,將故事原型的討論範圍從私人故事延伸到公眾案件:針對社會犯罪的改編,沒有經過原型人物的授權是可以的嗎?黃秀蘭以 2008 年的美國戰爭電影《危機倒數》(The Hurt Locker)為例,「美國退休士官長薩佛(Jeffrey Sarver)控告電影團隊未經他同意,就將他在伊拉克戰爭中的故事改編成電影上映。你們猜,最後誰勝訴?」法官最後判決製作公司勝訴,原因是伊拉克戰爭的話題符合公眾性,且描述的是整體戰爭運作的模式。

「如果改編後的故事能使觀眾無法辨別個人的特徵、或是與原型人物產生強烈的連結,就無需取得原型人物的同意。」黃秀蘭進一步從台灣的影視作品解釋,無論是 2019 年引起廣泛討論的電視劇《我們與惡的距離》, 又或是今年即將於串流平台播映的影集《台灣犯罪故事》,作品內容皆從真實的社會案件出發,但避免提及真實人物姓名,也透過時間設定和地點改動,來模糊與真實事件的關聯。「編劇轉化的手法若很成功,能使原型人物不能表態權利被侵害,同時卻仍然能探討社會議題。」

拿捏改編尺度 戲劇張力與人物名譽的衝突

談完應該取得授權的狀況,那取得授權之後,就都沒有問題嗎?杜政哲提出創作上的疑問:「若已取得原型人物授權,但在後續創作中,將真實故事發展進行虛構的改寫,是否會有法律上的爭議?」黃秀蘭表示,這需要視是否造成原型人物的「權利侵害」而定,改編後的情境描繪如果侵害到原作的名譽權,就可能遭受原作的控告。

黃秀蘭用今年由 Netflix 發行的印度傳記電影《孟買女帝》(Gangubai Kathiawadi)為例,該電影改編自非虛構文學《孟買黑手黨皇后》(Mafia Queens of Mumbai),但女主娼妓的角色設定被原型人物的養子控訴毀謗,後續雖因法律程序(注2)的問題使訴訟無法繼續,但仍掀起了各界的討論:在授權之外可否為了增加戲劇張力,加入更黑暗、或是激進的故事情節?

以今年 Netflix 改編自德國假名媛詐欺案件的影集《創造安娜》(Inventing Anna)出發,黃秀蘭說明,該製作公司雖已和原型人物安娜取得授權,但若在創作上為了讓故事情節更豐富,加入了事實犯罪沒有的元素,且附加的犯罪和主角能產生快速聯想,使得原型人物感到事實的扭曲或毀謗,仍然可能面臨原型人物的告訴和侵權問題。

「若是製作公司在節目的最後加入『全部都是真實故事,虛構部份除外』,製作團隊能否免責呢?」黃秀蘭補充,此類免責聲明通常是製片方為求心安加入的,其實這樣的標示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的效果,「因為該說明不足釐清、區別電影中的虛構與真實情節。」


(圖/第 44 屆優良電影劇本講座現場,講者黃秀蘭向聽眾分享智財權的實務案例,台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提供)

引保險制度保障影視行業 勉創作者持善意創作

因為從採訪原型人物、撰寫劇本、到拍攝過程當中的變數非常多,黃秀蘭就法律層面建議正在撰寫劇本的編劇或製作公司:「在前期就盡快取得原型人物的同意,而非先製作後再回頭徵求同意,授權書的內容也應該將細節都認定清楚。」

也因創作過程中所牽涉的法律風險難以完全規避,外國有相關的保險公司專門保障此種原型故事改編的法律權利。保險公司會要求製片方尋求律師的證明,再簽訂保障條款,若未來製作公司面臨訴訟,能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,等於是雙層保障,黃秀蘭表示,這個制度未來也可能逐漸引進到台灣的影視產業。

「如果合約都簽好了,但原型人物看了改編故事反悔,會有法律責任嗎?」面臨觀眾提問,黃秀蘭語重心長地說:「有時候,在法律上,製作公司當然能因為但書或條件的附加而免責,但人情、良心上,或雙方的信任關係,可能因此被打破了。」以 2008 年由陳可辛執導,改編「孫海洋尋子案」的中國電影《親愛的》為例,原型人物因為故事中的戲劇化情節而感受到名譽受辱,卻沒有足夠資本去對製片公司進行控告。當電影公司站在比較高的權力位置,更需要去思考法律面以外的道德問題。

「當你電影得獎的同時,可能有一群人在暗地裡哭泣,那你的感受會如何呢?我想,這是創作者要去思考的地方。」最後,黃秀蘭以法律無法觸及的情境為講座做結。杜政哲也語帶誠懇地分享了他在創作上的態度:「這幾年的心得是,在做真實人物的改編要抱著善念,不要用消費的心去做這些事,如果真的發生了後續的爭議,也盡量跟當事人取得最好的和解。」

.封面照片:第 44 屆優良電影劇本講座現場照片,台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提供

陳盈淳

政治大學傳播學院,珍惜文字跟溫馨的事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