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?中國?台灣? 奧妙無窮、多重版本與國籍的「俠女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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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05-14

1967年,胡金銓導演的《俠女》在《龍門客棧》(1967)之後開拍,同樣由聯邦影業出品。聯邦彼時雄心萬丈,正當李翰祥導演設立的國聯影業風流雲散、日薄西山之際,由胡導演一手規劃、設計的聯邦片場(包括古裝街道、宅第、城牆等),即將成為《俠女》中那清癯幽微,古意盎然的敘事空間。但根據記載,《俠女》一拍拍了一年多,原定篇幅較長,經協調後聯邦央請胡金銓導演索性再加碼,拍成上下兩集、兩部長片的篇幅,可以分開上映,雙收利潤。

拍著拍著,1967年開鏡後,慢工出細活琢磨之際,又發生「蘆花事件」,要等候一年,待及新栽蘆花重開,才能竟工。1969年,《俠女》上集拍畢,1970年暑期旺季隆重上片的同時,下集仍然還未拍畢,原本可望上下分集先後聯映的聲勢頓時削弱了大半。據載,《俠女》在上集交片後,下集還曾到香港補戲、補後製,中間一度停工,至1971年,下集終於交片給聯邦公司。男主角石雋回憶,《俠女》前後總共拍了三年零六天,開鏡、殺青,拍的都是他的鏡頭。

1971年11月18日,完整版的《俠女》終見天日,於香港推出公映,卻賣座不佳,黯然下檔。另一方面,台灣地區一年多前在1970年7月10日上映的《俠女》上集,同樣賣座平平,或許因此,下集竟遲遲沒有上映,直到1973年5月3日,終於以《靈山劍影》的新片名推出公映;總之,《俠女》首映,無論在台在港,都是慘賠作收。胡金銓導演至此早已寶島夢碎,與聯邦結束賓主關係,返回香港。

1975年5月,《俠女》在坎城獲獎,此地文化界一片沸騰。據石雋回憶,當年胡導演曾經將片長近三小時的《俠女》精剪成二小時多的「導演定剪版」,戲精質高,相當好看,送往坎城參賽的就是這個版本;同年8月13日,一個片長比首映三小時短的精修版《俠女》挾著獲獎光環,在台灣重映。此重映版是否為坎城版?不得而知,畢竟傳世的是首映的上下分集完整版,而非精剪精修之導演定剪版,苦無例證,無從核對。這次重映,《俠女》在台北映期稍微長了一點點,將近有兩週,只不過無法和《龍門客棧》門庭若市的局面相提並論。

說起華語片在坎城參加競賽,還有一段趣史可以分享:

1960年,邵氏出品,李翰祥導演的《倩女幽魂》入選坎城競賽項目。根據大會流傳下來的影展資料,《倩女幽魂》的出品國堂而皇之寫的是「Chine」。當時法國尚未與中共政權建交,Chine所指無疑就是「中華民國在台灣」;據報導,1960年4月,《倩女幽魂》以邵氏當時在台的駐點「台灣邵氏有限公司」(這個機構時有時無,有時是常設機構,有時又因母公司改變策略,撤銷分部而由其他片商代理發行)為名義,經當時行政院新聞局所組成的「參加國際影展評審委員會」評審通過,決定由《倩女幽魂》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坎城影展。

彼時坎城影展、柏林影展、威尼斯影展等,年年向我國邀片參賽,政府有關單位也希望繼邵氏公司之後,海內外影業能提報優良影片送審,爭取代表參加國際影展的光榮。在《倩女幽魂》後,1962年,李翰祥導演的《楊貴妃》再次入選坎城競賽項目,這次直接以香港邵氏的本尊,提請代表自由中國參加坎城影展,審查通過後正式參加,也順利獲選進入競賽。

1962年5月,消息傳出,《楊貴妃》與希臘電影和法國電影共三部影片共同獲得「Grand Prix de la Commission Supérieure Technique」,為坎城影展不定期頒發的正式獎項,原文直譯就是「技術大獎」。《楊貴妃》的給獎理由是表揚它傑出的棚內彩色攝影(另外兩部影片是否有傑出外景攝影表揚,有待查證),《楊》片的攝影師則是日籍的西本正(中文譯名賀蘭山)。與《倩女幽魂》相同,《楊》片的出品國也是中華民國,紀錄上註記也是Chine。

然而,當年可能因為外電翻譯的緣故,《楊貴妃》的給獎理由竟被錯植為「最佳彩色室內攝影」,且被訛傳為賽外小獎,而非它真正所獲的「坎城影展技術大獎」。

1963年,邵氏出品、李翰祥導演的《武則天》第三度代表中華民國遠渡重洋,入選坎城競賽項目,出品國依舊是 Chine,預計在開幕後第二天的5月17日獻映。邵氏總裁邵逸夫已被指定為中華民國政府的正代表,駐法新聞專員陶宗玉則為副代表。首映當天下午,邵逸夫牽著李麗華和第二女主角丁寧步上紅毯,兩位女士身著旗袍禮服,外著寬幅大袖古裝批肩,百貨公司櫥窗還擺出「武則天」專櫃,做足了宣傳。

1964年,中法斷交,法國與中共政權建交,華語片改往參加柏林影展,可惜了先前在坎城經營、累積起來的人脈、經驗和聲勢。

直到1975年,《俠女》應邀參展,入選競賽項目。爾後獲頒技術獎 Grand Prix de la Commission Supérieure Technique,獎名跟1962年《楊貴妃》得的一模一樣,只是這次《俠女》的出品國寫的是「香港」。原來當年法國影評人在香港看到《俠女》,驚為天人,力邀參展,胡導演左支右絀,總算成行;台灣地區事前並無《俠女》代表參賽的消息,可見並非由中華民國政府推薦,依照當時的政治外交情勢判斷,出品國不可能寫「中華民國」或「台灣」。 將之視為一「片商自行報名參展」,或「影評人、策展人邀約參展」之事件應是合理而有憑有據的。

文末簡單整理一下重要訊息:

1962 年,邵氏出品的《楊貴妃》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參賽,榮獲技術大獎。

1975 年,聯邦出品的《俠女》以香港名義參賽,也獲技術大獎。

《倩女幽魂》、《楊貴妃》、《武則天》三部均由邵氏出品,經新聞局官員及文化界人士、社會賢達等審核,決定代表中華民國推薦前往坎城參展的作品(類似現在奧斯卡最佳外語片的審核方式)。1963年,中華民國政府委任邵逸夫為代表前往坎城,規格相當高,儼然一文化外交之盛事。這是過去幾十年來,台灣與香港影壇之間奧妙無窮且耐人尋味的互動。

所有關於「俠女是我國第一部在坎城獲獎」之相關文字紀錄和論述,打從1975 年《俠女》獲獎的那一刻就已就開始。依照當年台灣政壇、影壇、文化界的情勢判斷,輿論不可能回頭推崇李翰祥、邵氏或《楊貴妃》(說來話長,此處暫且不表)。直接抹除記憶,一切由《俠女》重新開始,似乎更乾淨俐落些!